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裴爱平申请执行李年才、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爱平,李年才,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裴爱平,男,49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年才,男,61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强,男,36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裴爱平申请执行李年才、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裴爱平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年才、李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年才、李强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