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金莲与郑美群、梁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莲,郑美群,梁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229号原告:郑金莲,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柯沛君,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美群,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怡,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郑金莲与被告郑美群、梁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郑金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莲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原告已预交),��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郑金莲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杨美娣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