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19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卖羊款52700元及利息14229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57只���羊,共计52700元,被告陈某某给原告出具一枚欠据,当时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卖羊款及利息7192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二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二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贺廷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书 记 员 吴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