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47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7654号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六号院56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余峥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猛,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晶,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李晶(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2294.08元,并向原告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物业费滞纳金,自被告欠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京城雅居”项目x号房的业主,原告为“京城雅居”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并且被告签订了《承诺书》承诺遵守。原告依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是被告却拖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2294.08元。另,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之约定,被告应自物业费缴纳期限届满之日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缴纳物业费滞纳金。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京城雅居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是232.23平方米。我对原告计算物业费的方式无异议,我确实是在原告主张的期间内没有交纳物业费。我没有交纳物业费是因为原告的服务不到位。具体的情况是:小区的监控摄像头年久失修无法使用,电路设施老化;小区内设施比较脏乱差,垃圾长期堆放无人清理;原告对于业主财产监管不善,导致业主财产损失,虽然双方进行过协商,但没有得到解决;小区的门禁及安保存在问题。我认为应该把我的车被划的损失从物业费中扣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系北京市朝阳区京城雅居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32.23平方米。2004年7月17日,被告签署《承诺书》表示同意遵守《京城雅居业主临时公约》。该公约约定涉案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周期为六个月(半年),业主或使用人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现被告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22294.08元。原告提交《物业管理公约》、《京城雅居物业管理公约》承诺书、《业主手册》,证明原被告之间有物业服务关系,且服务公约上约定了缴费标准。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提交北京黄村华瑞汽车维修部出具的维修接车单及证明,照片30张,证明物业公司和中介公司损害业主的利益;其车辆于2014年3月21日在京城雅居小区自家停车位上被划,其支付维修费7200元,警察出警后进行了拍照,但是没有任何结果;小区内设施老化导致动物被电死,且出事位置经常有孩子进出;小区内卫生环境脏乱差,且供暖不达标,存在中介公司干涉业主卖房的情况。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无法确认被告车辆是否是在小区内被划,被告交纳的是每月30元的停车费,不包括维修和管理;原告没有和中介公司达成过任何协议,并且对中介公司干涉业主卖房的行为原告也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原告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了正常维护;小区内的大部分垃圾是业主装修的垃圾,应由业主自行清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虽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被告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对被告关于其车辆在小区停车位上被划受损,要求从原告主张其支付的物业费中将维修车辆费用予以扣减的主张,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解决。考虑到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数额予以酌减,对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费1895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北京柏年世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已交纳),由被告李晶负担1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