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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费舟溪、宿州市茂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舟溪,宿州市茂弘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3720号申请执行人:费舟溪,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住安徽省马鞍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宿州市茂弘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官怀南路西侧宿州机动车配件市场14#楼0107室。法定代表人:董政,该公司经理。费舟溪与宿州市茂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费舟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上网核对被执行人宿州市茂弘达商贸有限公司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不符,无法上网查询银行存款及各类信息,故该案无法进行正常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应驳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核实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费舟溪申请对宿州市茂弘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