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朱训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朱训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县国土局)。法定代表人冯祖成,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朱训纪,农民。本院在执行县国土局与朱训纪(2016)鄂0626执502号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训纪应退还非法占用的歇马镇庙坪村集体土地251.68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歇马镇庙坪村集体土地251.68平方米上新建的房屋。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朱训纪提出了此案中一些具体的实际问题,目前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补充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要求缓期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也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国土资处字(2016)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向国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世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