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1849号原告夏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联系不上被告陈某某,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夏某某。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何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