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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1849号原告夏某某,男。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联系不上被告陈某某,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夏某某。审 判 长  张光辉审 判 员  何玉琴人民陪审员  何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