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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立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立国,刘丽丽,聂淑清,陈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富裕县。被执行人郭立国,地址富裕县。被执行人刘丽丽,地址富裕县。被执行人聂淑清,地址富裕县。被执行人陈春江,地址富裕县。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立国、刘丽丽、聂淑清、陈春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富裕商初字第2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立国、刘丽丽、聂淑清、陈春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立国、刘丽丽、聂淑清、陈春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立国、刘丽丽、聂淑清、陈春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富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