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浩银、夏顺松与靖江蓝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银,夏顺松,靖江蓝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6725号原告:陈浩银。原告:夏顺松。被告:靖江蓝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彩虹城4幢L01。法定代表人:徐远权,总经理。被告:赵建南。原告陈浩银、夏顺松与被告靖江蓝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蚂蚁公司)、赵建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银、夏顺松到庭参加诉讼。蓝蚂蚁公司、赵建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浩银、夏顺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两原告劳动报酬65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蓝蚂蚁公司承接了靖江市马桥镇栗树村10组7号张显宏户的房屋装潢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赵建南负责施工,赵建南遂雇请两原告至张显宏户参与木工吊顶施工。2016年2月7日赵建南向两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结欠两原告工资6500元,于2016年6月30日结清。然赵建南至今未付。蓝蚂蚁公司、赵建南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两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可以确认赵建南欠两原告劳动报酬6500元的事实成立,被告赵建南应按约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此节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还要求蓝蚂蚁公司承担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蓝蚂蚁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此此节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浩银、夏顺松劳动报酬6500元。二、驳回原告陈浩银、夏顺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建南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赵建南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 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