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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贝远添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6民催37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贝远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催37号申请人:广州市贝远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邓远北。申请人广州市贝远添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广州市贝远添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XXX9的广州银行岭南支行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贝远添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贝远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燕清审 判 员  彭景威代理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