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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高亚琴与刘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琴,刘冬梅,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高亚琴,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刘冬梅,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执行人李玉兰,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高亚琴申请执行刘冬梅、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偿还借款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6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