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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汪阿与王素莲、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阿,王素莲,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775号原告:汪阿女,女,193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谢灵斐,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系原告汪阿女之女。被告:王素莲,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郑勇,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汪阿女为与被告王素莲、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王素莲、郑勇归还借款350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素莲、郑勇于2009年4月21日、4月23日、8月20日分别向原告汪阿女借款15000元、15000元和5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借款共35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素莲、郑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阿女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王素莲、郑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郏永林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