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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少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冯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冯少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少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