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鲍小水与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禅房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小水,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禅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131号原告:鲍小水,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禅房村人,住。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禅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鲍俊要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小水与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禅房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小水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鲍小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小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鲍小水负担。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建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