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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学军与黄干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学军,黄干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652号原告:舒学军,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赵朔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干能,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代理人:陆继璋,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学军诉被告黄干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学军于2016年10月20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学军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2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舒学军负担。审 判 长  严 辛代理审判员  姚仕能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