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学军与黄干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学军,黄干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652号原告:舒学军,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赵朔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干能,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委托代理人:陆继璋,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学军诉被告黄干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学军于2016年10月20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学军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2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舒学军负担。审 判 长 严 辛代理审判员 姚仕能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冬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