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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李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李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647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秋红,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榕江县。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被告李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也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秀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漫(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