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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忠容与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忠容,叶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唐忠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小明。申请执行人唐忠容与被执行人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叶小明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对该案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即借款本金40000元及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海燕审 判 员  王健民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军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