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特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刁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开民特字第001号申请人刁滨,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申请人刁滨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刁滨称,申请人刁滨与被申请人刁良善系父子关系,因其2009年9月12日上午在潭口镇走失,至今已下落不明满4年。现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刁良善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刁良善,男,1944年9月14日生,于2005年12月在赣州地区(现为赣州市)棉麻公司退休,退休后与申请人刁滨共同居住在蓉江新区××镇××大道××号。系申请人之父亲,于2009年9月12日上午8时左右在潭口镇走失,申请人于2009年9月12日16时26分到潭口派出所报警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刁良善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刁良善一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刁良善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刁良善下落不明已六年多时间,且经本院公告期满后宣告失踪人未出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失踪人死亡事实可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刁良善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朱和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