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军存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异33号案外人张军存,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乌兰镇哈马日格太嘎查哈马太小队0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财税小区。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水利局集资楼,组织机构代码66407XXXX。法定代表人谢巨荣,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张军存提出执行异议案件中,提出异议人张军存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回申请复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军存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水 晶 花审 判 员 苏尼日哈勒代理审判员 刘 二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