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靓等与雷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贤,李靓,雷波,李秀琼,雷隆忠,雷刚,王兰,蒋明秀,雷靓铭,雷子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841号原告王玲贤,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靓,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平,重庆市巴南区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波,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秀琼,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雷隆忠,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蒋明秀,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雷靓铭,女,199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成都军区78638部队现役军人,住四川省成都军区委托代理人雷隆忠,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王兰,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雷隆忠,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雷刚,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雷隆忠,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雷子豪,男,200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雷刚,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王兰,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雷隆忠,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王玲贤、李靓与被告雷波、李秀琼、第三人雷隆忠、蒋明秀、雷靓铭、王兰、雷刚、雷子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贤、李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贤、李靓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玲贤、李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贤、李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交纳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玲贤、李靓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