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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文清与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文清,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侯文清,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X,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侯文清与被执行人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文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XXX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文清劳动报酬3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X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侯文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1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唐文学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靳万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