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徐礼明、李信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徐礼明,李信花,姚录明,夏忠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0249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锦绣山庄1栋1-4层。主要负责人:李功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源,男,该行职员,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女,该行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徐礼明,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李信花,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姚录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南屏村兴屏上官山**号。被告:夏忠豪,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与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姚录明、夏忠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民泰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艳和被告姚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夏忠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泰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徐礼明、李信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901.96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4818.9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尚欠本金及月利率1.85%另行计算);2、被告姚录明、夏忠豪对被告徐礼明、李信花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行与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姚录明、夏忠豪于2013年9月4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我行向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2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33‰,逾期未归还借款的,逾期罚息利率为原借款利率的150%。被告姚录明、夏忠豪为被告徐礼明、李信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9月4日我行依约向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徐礼明、李信花未按约定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姚录明、夏忠豪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被告姚录明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民泰银行与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姚录明、夏忠豪之间所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尚欠原告民泰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01.96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明。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姚录明、夏忠豪为被告徐礼明、李信花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夏忠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礼明、李信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9901.96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4818.9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尚欠本金及月利率1.85%另行计算)。二、被告姚录明、夏忠豪对被告徐礼明、李信花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4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4044元,由被告徐礼明、李信花、姚录明、夏忠豪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庆人民陪审员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徐煦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