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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良成与王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良成,王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594号之一原告:任良成。被告:王晋勇。原告任良成诉被告王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任良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任良成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