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4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任良成与王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良成,王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594号之一原告:任良成。被告:王晋勇。原告任良成诉被告王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任良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任良成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