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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祯祥、王保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祯祥,王保花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4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祯祥,曾用名赵树林,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安阳市。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王保花,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9日被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存期为6个月,月息为3%高利息为诱饵,在本市白壁镇的东北务、北务、杜固、西王、梁固、西羊店、南务、邵科、逍遥等村庄及韩陵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39人次(24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3219880元,后支付利息3747158元,支付本金20000元,赵祯祥、王保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造成集资参与人19452722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祯祥与被告人王保花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安阳市白壁镇东北务村前东街家中,以月息3分存款利率,6个月存款期限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后赵祯祥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出借给王东升王某某、支付存款利息等支出。经群众报案,二被告人共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47人(439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3219880元,期间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人民币3747158元,支付本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向王东升王某某出借的款项目前未追回等原因,故赵祯祥、王保花因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19452722元集资资金无法追回。另查明,在赵祯祥、王保花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以赵祯祥名义向集资群众出具借据的票面金额为18614260元,317人次,所涉及的15352730元集资资金无法追回;以王保花名义向集资群众出具借据的票面金额为4605620元,122人次,所涉及的4099992元集资资金无法追回。再查明,2015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祯祥由家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7月22日安阳市房产档案馆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在其房屋档案中不存在房屋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赵祯祥供述证实,2008年其通过张某1介绍借给王东升王某某20万元。从2010年开始,其在自己家中开始向群众吸收存款,利率一开始是月息4分或者5分,后来人多了利率就变为月息3分。2011年11月底就不支付群众利息了,2012年1月份,给部分群众按照月息1分支付了部分利息。在其吸收存款过程中,很多时候群众来存钱时其不在家,就让王保花帮着收钱,以王保花的名义给群众出具借据。其将吸收的存款大部分借给了王东升王某某牟取高息,一开始王东升王某某承诺按月息1毛或者8分,后来又变更为6分。王东升王某某在云南开矿,其曾到云南看过王东升王某某开的矿场。二、被告人王保花供述证实,其丈夫赵祯祥不在家时,群众来家存钱,赵祯祥打电话让其先收钱,其就收钱后给集资群众出具借据。群众来存钱时,利息最少月息3分。赵祯祥将存款都投到云南王东升王某某的矿上了。三、证人邵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祯祥是同学关系。因为周围邻居比较信任赵祯祥,而且他家做着钢管加工生意,在他那里存钱利息高,是月息3分,其感觉比较可靠。2011年11月19日,其到赵祯祥家中存款90000元,赵祯祥向其出具了借据。其从赵祯祥处共领取利息2700元。四、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祯祥同村,其听说赵祯祥那里可以放钱,利息高,他投到很多开发商那里,且都经过公证,有保证。2011年7月14日,其在赵祯祥家里存了35000元,赵祯祥出具了借据,其一共领了5250元利息。五、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8日,其在赵祯祥那里存款50000元,赵祯祥出具了借据。其从赵祯祥处共领取利息13500元,利率为月息3分。其与赵祯祥不认识,是朋友介绍在赵祯祥处存钱的,周围邻居信任他,而且他家干钢管加工生意。赵祯祥跟其说过,让其往他那里存钱,其感觉比较可靠。六、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其与赵祯祥是战友,2012年其先听说赵祯祥那里可以存钱,后来其与赵祯祥联系,他也多次说过他那里可以放钱,利息高,其投到很多开发商那里了,而且都经过公证,跑不了。2012年1月18日,其拿着4万元现金去了赵祯祥家,赵祯祥收了钱后,王保花出具的借据。其没有领取过利息。当时约定的利率为月息3分。七、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和赵祯祥系同村村民。其听村里很多人说赵祯祥处可以放钱,赵祯祥也多次说他那里可以放钱,利息高,他存到开发商那里了,且都经过公证,跑不了。2011年6月7日,其父亲李德明某某到赵祯祥家放了1.5万元,当时王保花收钱后出具的借据。后来领了6个月利息共27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八、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祯祥系同村村民,平时他为人比较好,且他家干钢管加工生意,听说在他那里存钱利息高,是月息3分,还有厂子做担保,比较保险。2011年9月左右,其到赵祯祥家,把9万元现金给了赵祯祥妻子王保花,王保花出具了借据。到2011年10月加上原来的本金9万元,1个月利息2700元,其又拿7300元现金凑齐10万元给了王保花。到2011年11月领取利息3000元,这时正好家里用钱,其就取了2万元,王保花给其换了一张8万元的借据。其存到赵祯祥处本金共计10万元,中间取了2万元,还留本金8万元,领取利息两次共5700元,剩余74300元未兑付。九、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和赵祯祥系同村村民,和王东升王某某是朋友。2007或2008年,王东升王某某称云南丽江有个钨矿情况不错,看能不能给他找人合伙开矿。其到丽江看了看,知道赵祯祥当时做着钢管生意,生意不错,就介绍王东升王某某与赵祯祥认识了。没有多久,王东升王某某就从赵祯祥处借了20万元,其作的担保。之后两人有什么生意往来就直接联系了。十、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4年8月24日,其作为村干部代表和王东升王某某见面。当时赵祯祥在汤阴找到王东升王某某之后,打电话让村里派人去。经过汇报,新区政府、白壁镇政府及村干部就一起到安阳市石家沟的一个宾馆找王东升王某某。去的时候把赵祯祥提供的王东升王某某出具的借据复印后带着,共十七张,让王东升王某某辨认。王东升王某某确认这些借据是他出具给赵祯祥的,并在每张借据的复印件上都签字确认。赵祯祥的儿子赵某3还录了视频。2012年6月份,其与郭某某存文、马合堂某1、李新平某1作为集资群众代表到云南丽江找王东升王某某。王东升王某某带着他们去矿上看了看,所谓的铜矿就是一个山洞,而且也停着产,没有人干活。王东升王某某说两三个洞都是他的,但没有提供手续。2012年10月份,其与李德才某某、赵成华某某和李福荣某2作为群众代表又去云南丽江找王东升王某某,还是上一次那个矿山。十一、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父亲张某1与王东升王某某是朋友,王东升王某某认其作干儿子。其曾在云南丽江王东升王某某的矿上干过杂活,但矿效益不好。在丽江工作期间,王东升王某某让其办了三张银行卡,卡里有人转了钱,王东升王某某就让其取出来给施工队或转账给施工队,也有部分现金给了王东升王某某,还给蔺某某、赵祯祥及张某1转过。张某1与王东升王某某是否一起开矿,其不清楚。十二、证人赵某3、未天宝某某、王某(王智峰某甲)、张某3(张晓东某3)证言、王东升王某某出具的借据复印件证实,王东升王某某向赵祯祥出具的十七份借据属实。十三、证人蔺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云南丽江鑫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2007年10月1日云南安格隆矿业有限公司与王东升王某某签订了三年的合作协议,王东升王某某实际还未到期就因为赔钱不干了。2011年6月16日,公司会议决定与王东升王某某在2007年签订的协议终止,转移到丽江矿区继续开采,王东升王某某原来交纳的安全保证金100万元退还本人,转移到丽江矿区后,公司不再收取王东升王某某矿山安全保证金。王东升王某某承包了丽江树底地区金山乡的交通铜矿区的4、5、6号洞。王东升王某某在这个矿区投资了四五十万,他在交通矿区没有采到什么矿,王东升王某某不懂矿,没有盈利。十四、集资群众张海珍某4、卢润明某某等181人的证言及赵祯祥或王保花出具的借据,以证实赵祯祥及王保花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向群众借款的时间、数额等情况。十五、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四方(2015)会鉴字第029号《关于赵祯祥、王保花以个人名义在白壁镇东北务村非法集资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赵祯祥、王保花在白壁镇东北务村集资票面金额23219880元,涉及439人次(247人),支付利息3747158元,支付本金20000元,集资余额19452722元。其中赵祯祥集资票面金额18614260元,涉及317人次,支付利息3241530元,支付本金20000元,集资余额15352730元;王保花在白壁镇东北务村集资票面金额4605620元,涉及122人次,支付利息505628元,集资余额4099992元。十六、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四方(2016)会鉴字第025号《关于赵祯祥、王保花以个人名义在白壁镇东北务村非法集资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证实,综合笔记本和申报情况,集资票面金额77388651元,返还利息11883795.38元,返还本金54290853元,集资余额11160802.62元。其中未结清集资票面金额25662850元,返还利息3902095元,返还本金2565052元,集资余额19142503元;已经结清集资票面金额81725801元,返还利息7981700.38元,返还本金51725801元,集资余额-7981700.38元。关于资金流向,赵祯祥通过银行转账给王东升王某某等人27812935元。其中2010年7月10日至2012年2月4日,赵祯祥通过银行转账给王东升王某某9145516元,收到王东升王某某还款310000元,实际转账给王东升王某某8835516元;赵祯祥给赵某3、张某2等其他人员转账22035519元,收到还款3158100元,实际转账金额18977419元,根据目前资料,无法判断赵祯祥转给赵某3、张某2等人上述款项的性质;根据笔记本记录显示,赵祯祥日常费用支出74484元。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出具的复函证实,有关部门未向赵祯祥、王保花颁发《金融许可证》,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十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于2015年9月1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5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白壁镇东北务村赵祯祥家中将王保花抓获,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10时许,赵祯祥由家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将其刑事拘留。矿洞照片、云南安格隆矿业有限公司与王东升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昆明精磊矿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丽江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会计帐页、云南安格隆矿业有限公司及丽江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昆明精磊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在卷可查。矿洞照片、云南安格隆矿业有限公司与王东升王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昆明精磊矿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丽江鑫磊矿业有限公司会计帐页、云南安格隆矿业有限公司及丽江鑫磊矿业有限公司、昆明精磊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在卷可查。二十、安阳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在其房屋档案中不存在房屋登记信息。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导致众多集资群众遭受财产损失,核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祯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特征,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系共同犯罪,但可根据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祯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保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赵祯祥、王保花退赔集资群众损失人民币194527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