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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7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峰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雪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峰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雪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779号原告:陕西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袁虎,陕西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峰。被告:陕西峰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雪峰,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乾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峰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雪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咸阳市杨凌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畅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