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杨静敏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初53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杨静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313号原告: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沈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杨静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静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省二轻工业供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思陵黄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