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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玉鹏、杨玲川、袁发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玲川,李玉鹏,袁发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39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玲川,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玉鹏,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发勇,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水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鹏、杨玲川、袁发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12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玉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杨玲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袁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责令被告人李玉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杨玲川不服,以其尚有犯罪事实未查实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玲川、原审被告人李玉鹏、袁发勇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127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希进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