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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顾剑舞与谢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剑舞,谢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097号之一原告:顾剑舞。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民,系泰兴市古溪镇司法所推荐。被告:谢新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剑舞与被告谢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剑舞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史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