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6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旭东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旭东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初16970号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海华新村7栋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R4M26F。法定代表人:陈智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威,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旭东商行,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1号之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603149968。经营者:林秀君。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旭东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旭东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招胜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治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