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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全、陈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全,陈桂菊,马景堂,高秀叻,黄效福,许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3802号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鄄四路中段014号。法定代表人:杜万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林,男,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继全,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陈桂菊,女,1968年1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马景堂,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高秀叻,女,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黄效福,男,1969年2月5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许群,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鄄城县。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全、陈桂菊、马景堂、高秀叻、黄效福、许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祥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