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季见钦与吕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见钦,吕震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956号原告:季见钦,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吕震栋,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季见钦诉被告吕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季见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见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