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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执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作政与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作政,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410-1号申请执行人:鲁作政,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沙洋县。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月亮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58435598。法定代表人:雷鸣,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鄂0804执410号、523号、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7813元的裁定,现申请执行人、鲁作政、张永华、李明明与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华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 波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鄂0804执410-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牌坊支行:我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鄂0804执410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贵行冻结湖北劲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57813元,现决定提前解除冻结,自即日起可予支付。二〇一六年十月日(院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鄂0804执410-1号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你院2016年月日(2016)鄂0804执410-1号提前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我行对账号为冻结的存款元,已予解除冻结。银行二〇一六年十月日(公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