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财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毛朝玉与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建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朝玉,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建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703号申请人毛朝玉,女,汉族,1950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魏建国,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申请人毛朝玉与被申请人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建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16)渝0108财保60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允许,并依申请人的申请以(2016)渝0108执保92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某某号第某某层,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某某分行账户某某存款某某元以及申请人毛朝玉提供的担保物。现因申请人毛朝玉与被申请人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魏建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毛朝玉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和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毛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某某号第某某层的查封。二、解除对常青国际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某某分行账户某某存款某某元的查封。三、解除对毛朝玉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重庆市某某器材厂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湾某某村某某第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沁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