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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潘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潘长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2245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长义,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李超群诉被潘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群的委托代理人纪德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长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2日和2016年4月11日被告因在原告处购买彩票,两次共计9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截止起诉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被告以自己无钱归还为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潘长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李超群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潘长义的驾驶证一份,证明被告为证明其的身份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将该证押于原告处;2、欠条二张,证明被告潘长义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2016年4月1日因在原告经营的彩票零售店购买彩票欠原告共计90000元。被告潘长义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潘长义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潘长义于2015年5月12日、2016年4月1日从原告李超群经营的彩票零售点分别购买45000元和45000元的彩票,被告潘长义因未支付彩票购买款而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被告潘长义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该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潘长义向原告李超群经营的彩票零售点购买彩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彩票的义务,而被告一直不支付彩票购买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长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超群彩票购买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超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潘长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金枫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