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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1执第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亚成申请郭洪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成,郭洪雨,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兴太阳能器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1执第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亚成,男。被执行人:郭洪雨,男,系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兴太阳能器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郭海燕,该公司经理。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洪雨、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兴太阳能器具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洪雨、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兴太阳能器具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黄亚成申请执行郭洪雨、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兴太阳能器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洪雨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0层1007号房产,建筑面积130.26平方米(X京房产证丰字第2098**号)房产。该房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区支行设定了最高额抵押贷款,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南区支行诉郭洪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需等待判决确定优先受偿额后,余额方可偿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曲春光审判员 :郭庆钢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