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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1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徐雄明、柳州市汇通盛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雄明,柳州市汇通盛鼎投资有限公司,黄洪富,左秀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雄明,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龙头镇被执行人柳州市汇通盛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法定代表人黄如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洪富,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左秀宁,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户籍住址: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2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洪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9内的存款1656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戴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