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安某某,女,1984年6月23日生人,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青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秀山代理审判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凤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