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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启锦与王世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启锦,王世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启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东,男。上诉人冯启锦因与被上诉人王世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0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冯启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启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由上诉人冯启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永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