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启锦与王世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启锦,王世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启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东,男。上诉人冯启锦因与被上诉人王世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0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冯启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启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由上诉人冯启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永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