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2民初1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罗雪与余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余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0350号原告:罗雪,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余贵锋,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罗雪与被告余贵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被告余贵锋向原告罗雪借款3000元,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欠条载明借款于2015年9月16日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贵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雪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贵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