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楠、刘忠、李燕、戴明康、罗莹曦、熊枕、张启勇、何敏、张松、卢红、吕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楠,刘忠,李燕,戴明康,罗莹曦,熊枕,张启勇,何敏,张松,卢红,吕清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223号原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刘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楠,男,生于1989年8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刘忠,男,生于1982年6月16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李燕,女,生育1991年1月12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戴明康,男,生于1986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罗莹曦,女,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熊枕,男,生于1986年12月26日,汉族,住古蔺县******被告:张启勇,男,生于1990年12月9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何敏,女,生于1975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张松,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卢红,女,生于1973年10月9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吕清平,男,生于1985年11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原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楠、刘忠、李燕、戴明康、罗莹曦、熊枕、张启勇、何敏、张松、卢红、吕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依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文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