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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闫书华、潘新梅与万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书华,潘新梅,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992号原告闫书华,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生,住襄州区。原告潘新梅,女,汉族,1973年9月12日生,住襄州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津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蒋益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书华、潘新梅与被告万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书华、潘新梅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书华、潘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书华、潘新梅负担。审判员 卢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