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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登峰与宋喜兵、李爱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峰,宋喜兵,李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高登峰,男。被执行人宋喜兵,男。被执行人李爱生,男。高登峰与宋喜兵、李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607号事调解书,确定由宋喜兵于2016年1月10日之前清偿高登峰借款100000元,利息酌情支付50000元,共计150000元。李爱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宋喜兵、李爱生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喜兵、李爱生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高登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弓毅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63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