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黎耀林与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瑞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耀林,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瑞明,罗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102号原告:黎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立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覃瑞明。被告:罗某。法定代理人:李丹。原告黎耀林诉被告罗正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瑞明、罗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黎耀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0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耀林负担。审 判 长 季念勇人民陪审员 吴燕芝人民陪审员 王艳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彭艺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