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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黎耀林与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瑞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耀林,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瑞明,罗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102号原告:黎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立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覃瑞明。被告:罗某。法定代理人:李丹。原告黎耀林诉被告罗正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瑞明、罗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黎耀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耀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00元(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耀林负担。审 判 长  季念勇人民陪审员  吴燕芝人民陪审员  王艳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彭艺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