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9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付小林与王小飞、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王某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933-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执行人:苏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王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苏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和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苏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和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工资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