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博乐市阿汤嫂板栗鸡店与博乐市覃爱贤白条鸡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乐市阿汤嫂板栗鸡店,博乐市覃爱贤白条鸡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阿汤嫂板栗鸡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52701620066010。经营场所博乐市北京路友好购物中心*楼。经营者刘明博,男,汉族,1986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博乐市响根布呼路**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33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乐市覃爱贤白条鸡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52701610027368。经营场所博乐市兴博市场。经营者覃爱贤,女,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博乐市顾里木图路**号*号楼*单元***室。电话135XX****XX。上诉人博乐市阿汤嫂板栗鸡店因与被上诉人博乐市覃爱贤白条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新270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博乐市阿汤嫂板栗鸡店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上诉人博乐市阿汤嫂板栗鸡店自动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古丽阿扎提代理审判员 热 古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