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吉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弘霖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许贵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吉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柴丽,女,住址:东辽县被执行人:辽源弘霖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工业集中区南。法定代表人:许贵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许贵伟,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弘霖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许贵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3月9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4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门卫人员杨广海代签收立案通知书,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查封土地使用权裁定等法律文书。此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弘霖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房屋产权、机器设备;裁定冻结许贵伟在辽源弘霖辐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9%股权。查封裁定均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仍不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已由本院查封或冻结,在此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给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机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刘靖洋审判员 : 刘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李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