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文兵与蔡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兵,蔡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4129号原告罗文兵,男,1988年4月7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蔡建,男,1992年1月2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兵诉被告蔡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兵以被告蔡建已经私下将劳务费付清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罗文兵承担。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娅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