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执27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穆俐霏与天津佳世豪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俐霏,天津佳世豪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783-1号申请执行人:穆俐霏,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佳园里浩达公寓5-3-601,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811261528。被执行人:天津佳世豪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77号增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48377-4。法定代表人郝国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俐霏与被执行人天津佳世豪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穆俐霏与被执行人天津佳世豪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双方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津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4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晓斌审��员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