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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尤宏钟与张玉叶买卖合同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宏钟,张玉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财保103号申请人:尤宏钟,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张玉叶,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尤宏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玉叶所有的价值相当于34699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尤宏钟提供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尤宏钟提出,为防止张玉叶在今后的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尤宏钟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尤宏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玉叶所有的财产价值346990元。案件申请费2255元,由尤宏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