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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寿执字第8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明海与李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海,李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8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明海被执行人:李永贵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08)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永贵银行存款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