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寿执字第8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赵明海与李永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海,李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8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明海被执行人:李永贵上列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08)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永贵银行存款7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云涛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振 百度搜索“”